《社會團體法》初審通過 社團改登記制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社會團體法》草案,成立社會團體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大幅鬆綁社團立案條件,並提供稅捐減免、政府場地、人才培育等優惠措施,藉此鼓勵社團發展。

初審條文規定,會員數有二十個以上,即可登記為社會團體,相較《人民團體法》規定發起人應有三十人以上,立案條件大幅鬆綁。同時,社會團體之會員資格、負責人之任期、選任及解任、會員代表名額及選區劃分等事項,由社團章程自行規範,尊重團體自治。

條文也明定,社會團體得依有關稅法之規定減免稅捐,且主管機關得運用公有空間,提供社會團體會務或業務發展使用,並辦理相關教育訓練、獎勵及其他培力措施,以促進社團發展。

參與審查的綠委賴瑞隆說,全台有五萬多個社會團體,希望鬆綁規定、提供獎勵讓社團得以蓬勃發展,也期盼盡快三讀完成立法程序,讓人團法走入歷史。

(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