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輪社副社長之資歷問題

寄件者: BV5AF <bv5af73@gmail.com>
日期: 2017年8月13日 上午7:04
主旨: Re: 有關社長當選人與副社長的疑義
收件者: 3462 DG Ortho辦事處 <3462dg1718@gmail.com>, hsufc@icloud.com, RC彰化中區 <centrc@ctarl.org.tw>, “R.Ortho.Shie謝明憲”

Dear

有關 扶輪社 副社長與社長當選人之資格,回覆如下:

A:以下回覆,為使說明單純化,請以國際扶輪規章MOP與理事會決議案彙編COP為依據。
B:暫不考慮我國的人團法及其相關社團、社團法人等規章。

壹、副社長

一、副社長之權責與任務
1、必須是扶輪社的理事之一。
2.、於社長出缺時,主持會議,暫代行社長職權。
二、社長資格:其重點有
1. 入社滿一年以上    2.曾擔任社職務      3.社長(提)當選人    4.當屆理事     5.必須參加PETS    6.必須參加過DTA (DA)       7.鼓勵參加地帶會議與國際年會
(有體弱之扶輪社,社長產生可能有困難且不理想,但必須是理事且參加過PETS與DTA兩講習會是必備條件,至於社長當選人任期,容日後討論。)
三、請務必研讀 扶輪社領導計畫CLP 與 地區領導計畫DLP,其內容涵義,是強化扶輪社功能的重要參考。
四、國際扶輪早年(2010前)規定,當社長出缺,若無指定代理人,則推選資深理事;另又規範,理事不宜連任兩年。此論點在於資深理事的定義,正面解釋是入社多年,且擔任過多屆理事或擔任過社長。
       自2010 MOP後,此條文省略,直接寫明在 副社長職責內。
五、扶輪社長任內出缺,時間長短與應對方式在MOP各有概略規範。但若恰巧事涉社內事件之規劃與決策,副社長若資歷與歷練不足,實難堪大任。
        另衡諸前述社長資格,故地區建議,副社長人選,仍以PP擔任為原則,若有扶輪社人數多且設有第二、三副社長,則可由資深理事兼任。(此應先載明於各社的扶輪社細則內)。
       *  此處所謂第二副社長、第三副社長(二副、三副),請勿與其他社團名詞搞混。
六、此副社長資格註釋建議由前社長擔任案,在GETS(或IA)會議時,常被提起,深獲DGE認同並推廣。
七、理事會召開,有效會議之有效出席與應出席數、發言、表決等權限,另有規範。
貳、社長當選人PE之時程
A:參照國際扶輪MOP:
時程:(Example)
2015/12/31前    當選為      社長提名人PN                    (2015/12 – 2016/06/30)
2016/07/01        稱為         社長當選人PE                    (2016/07/01-2017/06/30)
2017/02-04        參加PETS、DTA取得    社長資格
2017/07/01         社長
2018/07/01         直前社長IPP                                       ( -> 2019/06/30)
B: 目前的PE其他狀況
2016/12/31前     選出 社長當選人與理事
2017/02-04 參加PETS、DTA 取得 社長資格
2017/07/01    擔任社長
叁、扶輪社理事、職員之產生:
 (略)
==//==//==
請卓參。
[參考文件:2010 MOP, 2013 MOP, 2016 MOP, 2017 June COP.]
( RI Z10B ARC, D3462 PDG Doctor P-J Lin)

==//==//==

3462 DG Ortho辦事處 <3462dg1718@gmail.com> 於 2017年8月11日 下午9:28 寫道:

———-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Hsu Feng chen” <hsufc@icloud.com>
日期:2017年8月11日 下午5:06
主旨:有關社長當選人與副社長的疑義
收件者: <3462dg1718@gmail.com>
副本:

報告總監:
在0809松竹社公式訪問時,提到有關
(1)副社長宜由有社長經驗者擔任
(2)社長提名人成為社長當選人日期
若依之2013模範扶輪章程
(1)副社長社長為理事即可
(2)社長提名人成為在今年七月一日即成為社長當選人
或許另有新規範,本人未察。
晚 許芳成(SCHOOL,台中北屯社,年度台中市1-3分區扶輪月訓採訪委員) 敬上
謹提供2013年模範扶輪章程第10章供參考。

第10章 理事及職員

第1條-管理主體。本社之管理主體是依本社細則規定所成立之理事會。

第2條-權限。理事會對各職員及各委員會有總支配權,倘有充分理由得宣佈任何一職位出缺。

第3條-理事會決議為最後決定。理事會對一切社務事項之決定應是最後決定,只受向本社上訴之限制。但是關於終止社籍之決議,社員得根據第12章第6條向本社上訴、請求調停或請求仲裁。如果社員採取上訴,唯有經出席理事會指定之例會之社員三分之二社員之同意才能推翻理事會決議,但該次例會須達法定人數且秘書必須將上訴通知於會議前至少5天通知每一社員。如採取上訴,本社所做之決議為最後決定。

第4條-職員。本社之職員為社長一人,甫卸任前社長一人,社長當選人一人,及秘書一人,並得包括副社長一人或數人,以上均由理事兼任。扶輪社職員也應包括財務一人及糾察一人,細則得規定以上均應為理事。本社職員應定期出席衛星扶輪社例會。

第5條-選舉職員

(a) 社長以外之職員任期。各職員應依本社細則規定選舉之。社長以外之職員應於當選後之7月1日就任,其任期以所當選之任期為準,或延至繼任職員選定並合格時為止。

(b) 社長之任期。社長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於就任之日算起前2年以內,但至少18個月以前選舉之,並且在當選後即擔任社長提名人。社長提名人於就任社長之前一年7月1日起即稱為社長當選人。社長應於其當選任社長的扶輪年度之7月1日就職,其任期為一年,或延至其繼任者選定並合格時為止。

(c) 資格。每一職員、理事應為本社之資格完備的社員。社長候選人應在被提名時已成為本社社員服務至少1年,未滿1年者得由地區總監裁定其服務已符合此項規定之立意可為例外。社長當選人應參加地區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訓練講習會,除非徵得地區總監當選人同意其免予出席。如徵得同意,社長當選人應在社內指派一位代表出席並在會後向社長當選人報告。如果社長當選人不出席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訓練講習會且未徵得總監當選人同意免予出席,或徵得同意免予出席但是未在社內指派一位代表出席此等會議,社長當選人不得擔任本社社長。在此情況下,現任社長應繼續擔任至出席過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訓練講習會且總監當選人認為受過足夠之訓練的繼任者按規定選出為止。

===///===///===

 ( D3460 District Trainer, D3462 DRFC chair, PDG Doctor P-J L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