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者: BV5AF <bv5af73@gmail.com>
日期: 2017年8月13日 上午7:04
主旨: Re: 有關社長當選人與副社長的疑義
收件者: 3462 DG Ortho辦事處 <3462dg1718@gmail.com>, hsufc@icloud.com, RC彰化中區 <centrc@ctarl.org.tw>, “R.Ortho.Shie謝明憲”
有關 扶輪社 副社長與社長當選人之資格,回覆如下:
壹、副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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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 DG Ortho辦事處 <3462dg1718@gmail.com> 於 2017年8月11日 下午9:28 寫道:
———-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Hsu Feng chen” <hsufc@icloud.com>
日期:2017年8月11日 下午5:06
主旨:有關社長當選人與副社長的疑義
收件者: <3462dg1718@gmail.com>
副本:報告總監:在0809松竹社公式訪問時,提到有關(1)副社長宜由有社長經驗者擔任(2)社長提名人成為社長當選人日期若依之2013模範扶輪章程(1)副社長社長為理事即可(2)社長提名人成為在今年七月一日即成為社長當選人或許另有新規範,本人未察。晚 許芳成(SCHOOL,台中北屯社,年度台中市1-3分區扶輪月訓採訪委員) 敬上 謹提供2013年模範扶輪章程第10章供參考。第10章 理事及職員
第1條-管理主體。本社之管理主體是依本社細則規定所成立之理事
會。 第2條-權限。理事會對各職員及各委員會有總支配權,倘有充分理
由得宣佈任何一職位出缺。 第3條-理事會決議為最後決定。理事會對一切社務事項之決定應是
最後決定,只受向本社上訴之限制。但是關於終止社籍之決議,社員 得根據第12章第6條向本社上訴、請求調停或請求仲裁。如果社員 採取上訴,唯有經出席理事會指定之例會之社員三分之二社員之同意 才能推翻理事會決議,但該次例會須達法定人數且秘書必須將上訴通 知於會議前至少5天通知每一社員。如採取上訴,本社所做之決議為 最後決定。 第4條-職員。本社之職員為社長一人,甫卸任前社長一人,社長當
選人一人,及秘書一人,並得包括副社長一人或數人,以上均由理事 兼任。扶輪社職員也應包括財務一人及糾察一人,細則得規定以上均 應為理事。本社職員應定期出席衛星扶輪社例會。 第5條-選舉職員
(a) 社長以外之職員任期。各職員應依本社細則規定選舉之。社長以外之
職員應於當選後之7月1日就任,其任期以所當選之任期為準,或延 至繼任職員選定並合格時為止。 (b) 社長之任期。社長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於就任之日算起前2年以內
,但至少18個月以前選舉之,並且在當選後即擔任社長提名人。社 長提名人於就任社長之前一年7月1日起即稱為社長當選人。社長應 於其當選任社長的扶輪年度之7月1日就職,其任期為一年,或延至 其繼任者選定並合格時為止。 (c) 資格。每一職員、理事應為本社之資格完備的社員。社長候選人應在
被提名時已成為本社社員服務至少1年,未滿1年者得由地區總監裁 定其服務已符合此項規定之立意可為例外。社長當選人應參加地區社 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訓練講習會,除非徵得地區總監當選人同意其 免予出席。如徵得同意,社長當選人應在社內指派一位代表出席並在 會後向社長當選人報告。如果社長當選人不出席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 地區訓練講習會且未徵得總監當選人同意免予出席,或徵得同意免予 出席但是未在社內指派一位代表出席此等會議,社長當選人不得擔任 本社社長。在此情況下,現任社長應繼續擔任至出席過社長當選人訓 練會及地區訓練講習會且總監當選人認為受過足夠之訓練的繼任者按 規定選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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