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者: BV5AF <bv5af73@gmail.com>
日期: 2017年8月13日 上午7:04
主旨: Re: 有關社長當選人與副社長的疑義
收件者: 3462 DG Ortho辦事處 <3462dg1718@gmail.com>, hsufc@icloud.com, RC彰化中區 <centrc@ctarl.org.tw>, “R.Ortho.Shie謝明憲”
Dear
有關 扶輪社 副社長與社長當選人之資格,回覆如下:
A:以下回覆,為使說明單純化,請以國際扶輪規章MOP與理事會決議案彙編COP為依據。
B:暫不考慮我國的人團法及其相關社團、社團法人等規章。
壹、副社長
一、副社長之權責與任務
1、必須是扶輪社的理事之一。
2.、於社長出缺時,主持會議,暫代行社長職權。
二、社長資格:其重點有
1. 入社滿一年以上 2.曾擔任社職務 3.社長(提)當選人 4.當屆理事 5.必須參加PETS 6.必須參加過DTA (DA) 7.鼓勵參加地帶會議與國際年會
(有體弱之扶輪社,社長產生可能有困難且不理想,但必須是理事且參加過PETS與DTA兩講習會是必備條件,至於社長當選人任期,容日後討論。)
三、請務必研讀 扶輪社領導計畫CLP 與 地區領導計畫DLP,其內容涵義,是強化扶輪社功能的重要參考。
四、國際扶輪早年(2010前)規定,當社長出缺,若無指定代理人,則推選資深理事;另又規範,理事不宜連任兩年。此論點在於資深理事的定義,正面解釋是入社多年,且擔任過多屆理事或擔任過社長。
自2010 MOP後,此條文省略,直接寫明在 副社長職責內。
五、扶輪社長任內出缺,時間長短與應對方式在MOP各有概略規範。但若恰巧事涉社內事件之規劃與決策,副社長若資歷與歷練不足,實難堪大任。
另衡諸前述社長資格,故地區建議,副社長人選,仍以PP擔任為原則,若有扶輪社人數多且設有第二、三副社長,則可由資深理事兼任。(此應先載明於各社的扶輪社細則內)。
* 此處所謂第二副社長、第三副社長(二副、三副),請勿與其他社團名詞搞混。
六、此副社長資格註釋建議由前社長擔任案,在GETS(或IA)會議時,常被提起,深獲DGE認同並推廣。
七、理事會召開,有效會議之有效出席與應出席數、發言、表決等權限,另有規範。
貳、社長當選人PE之時程
A:參照國際扶輪MOP:
時程:(Example)
2015/12/31前 當選為 社長提名人PN (2015/12 – 2016/06/30)
2016/07/01 稱為 社長當選人PE (2016/07/01-2017/06/30)
2017/02-04 參加PETS、DTA取得 社長資格
2017/07/01 社長
2018/07/01 直前社長IPP ( -> 2019/06/30)
B: 目前的PE其他狀況
2016/12/31前 選出 社長當選人與理事
2017/02-04 參加PETS、DTA 取得 社長資格
2017/07/01 擔任社長
叁、扶輪社理事、職員之產生: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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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卓參。
[參考文件:2010 MOP, 2013 MOP, 2016 MOP, 2017 June COP.]
( RI Z10B ARC, D3462 PDG Doctor P-J Lin)